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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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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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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04: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商洛税务
标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TEyNTQzNQ==&mid=2247486821&idx=4&sn=48917775ef1fd8a56969f7d9a26e17a1&chksm=ce1aa331f96d2a2704f61392d61007422dd20c3339dbf07e91d7d049e0db823a6d1f3031e5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2 09: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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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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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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