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52
  • Tax100会员 33439
查看: 330|回复: 0

12366每日热点问答 ▏纳税人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是否征收契税?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1-11-2 06: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热点问答 ▏纳税人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是否征收契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17270&idx=4&sn=f695d36ad74b5cb58cadec4a0aac9f6d&chksm=96d25adfa1a5d3c9ef3d6cdc66e2158889c786d63afb4b5f413e57ceb2bc30269d5fb88fdd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1
二维码: -


问:纳税人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继续执行。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227_163580730998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