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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落幕 关爱不停步——聊聊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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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2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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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残奥会落幕 关爱不停步——聊聊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24606&idx=2&sn=88fc3bf715e7fac33f6805f49c290430&chksm=80a1e9c8b7d660deed01e10a5b7e14dda4cf6143d0017687a32c23a0b228becbdeb89805929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1
二维码:
-
第十一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八届全国特奥会已经闭幕。残疾人选手们在赛场上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面貌令人印象深刻。赛事落下帷幕,关爱永不止步。在政策支持、社会关爱下,残疾人士在人生的赛场上同样表现精彩。这其中,税收助残,有力度,有温度。今天梳理了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吧~
图片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增值税优惠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举例说明】
甲某为A公司聘用员工,2021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2000元,甲某为B公司设计产品外观,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甲为聋哑人,有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问:甲某是否应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甲某为B公司设计产品外观,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特别提醒】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举例说明】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职职工50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5名,年工资总计120万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80元。2021年5月一般计税下即征即退项目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适用税率13%),当月无进项税额。那么该如何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本月应退增值税限额=15人×1180×4=70800元
本月已交税款=400000×13%=52000元
本月申请退还税额=52000元
本月退税限额期末余额=70800-52000=18800元
18800元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到2022年退还。
【享受条件】
向上滑动查看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可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举例说明】
我单位2020年有雇佣残疾职工,该残疾人没有申领残疾证,那么2020年汇算清缴时该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在2021年5月份取得了残疾人证书,2021年该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2020年该残疾人未取得残疾人证书,不能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2021年汇算清缴时可从取得残疾人证书的当月开始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享受条件】
向上滑动查看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安徽省残疾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 )
【举例说明】
甲某为阜阳市A公司聘用员工,2021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2000元,甲某为合肥市B公司设计产品外观,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当年无其他收入。甲为聋哑人,有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并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了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可按相关文件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问甲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由于安徽省对残疾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且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了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72000+5000×(1-20%)-60000=16000元
查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6000×0.03-0=480元
甲某可享受8000元限额减免,由于480元〈8000元,则甲某2021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0元。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来源:阜阳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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