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4
  • Tax100会员 33283
查看: 339|回复: 0

契税免税大礼包来啦!赶紧收藏学习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1-11-1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契税免税大礼包来啦!赶紧收藏学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64219&idx=1&sn=6b3d5dbe5c67eb7704cc47a7375ed1fc&chksm=97efff9ea0987688b5c84a983c80cfb245100c3e645e0d351a02948d0a6a08cb8f51c2a724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9
二维码: -

听说最近推行了新的契税法
和之前的契税免税规定相比
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最新的契税免税菜单
税务君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一、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那么湖北省对于契税减免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湖北省契税具体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证办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购买家庭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保持税制稳定、合理减轻税负的立法精神。
四、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1.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远不止此哦!
还有以下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
继续执行!

契税减免税规定
您了解了吗?
快快转发收藏学习!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微信订阅号
【湖北税务订阅号】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640_163577071231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