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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9 10:32 编辑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您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时,有权索取增值税发票。如您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货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4项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向销货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销货方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的,您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地址:
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770-2822082(法定工作时间),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街5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770-3270028(法定工作时间),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3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770-7662989(法定工作时间),地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北仑大道52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思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770-8513501(法定工作时间);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路228号。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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