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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在说税 | 新《契税法》开始实施,《契税税源明细表》有三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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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0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郑在说税 | 新《契税法》开始实施,《契税税源明细表》有三个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13721&idx=7&sn=498dadbe75809ae9729aecec65b2ede4&chksm=8b970d54bce084422718f2caf571e1008d81479e81d8a98742f265f4813f67d6c5fa07bf18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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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图表展示)。
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图表展示)。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图表展示)。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举例说明】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相关链接
·《契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税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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