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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兴商宣传月—纳税信用宣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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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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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3: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宾税务
标题: 诚信兴商宣传月—纳税信用宣传(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gxMDc1Nw==&mid=2652319785&idx=1&sn=27bd63d31da5a3f40eeef5e69d76a90c&chksm=bd618ec38a1607d59ab3562d08a7c1aaa49df90a115c531be210270dd9bb274f4d2dac7bdb7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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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依法诚信纳税助企业行稳致远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良好的纳税信用既是市场主体优质的无形资产,也是税收治理环境优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纳税信用的关注度的提高,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逐步增强,诚信纳税的理念进一步提升。今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开展的第17个年头,宜宾税务将推出纳税信用系列文章,以问答形式帮助大家了解纳税信用知识。




第三期

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省、市局门户网站将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并供公众查询,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查询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那些情形下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中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⑴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⑵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⑶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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