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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进来,一起来感受“暖暖”带来的税收优惠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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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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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02: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快进来,一起来感受“暖暖”带来的税收优惠温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8008&idx=4&sn=28050f457581c542c592398710948f89&chksm=ea3b72f7dd4cfbe170af2f7d3ba1fd4595ff05e41dd0e292d325a13b8de06aa516cd38789d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8
二维码: -



木落雁南度,北风江上寒。
一阵阵北风的“挥师南下”,
宣告着寒冬的临近,
冷空气的一波波操作,
让我们怀念起“暖气”带来的温暖,
冬天来了,家家户户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它的用途可大了去了,不仅可以供暖,
还能把冰冷的馒头都暖热乎了~
对于这么强大的“温暖”,“暖暖”更是暖上加暖,
为供热企业送来一大波税收优惠福利,
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一家供热企业,供热收入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税收优惠政策。
“三北”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简单来说,是西北、华北、东北地区。

那供热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呢?
答:(1)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已经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采暖费收入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只有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注】(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计算。
1.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1)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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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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