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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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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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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04: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9588&idx=1&sn=e5b9854ea9ffc52c6832df1a17c8f8ef&chksm=f06a334ac71dba5c03f075e2c50808dd4abcc6bcac35174f13bde28a7e7ba0aefae2c8c25e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7
二维码: -



1.补缴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在本年度补缴之前年度养老保险金, 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企业之前年度发生的养老保险金支出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未实际支付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4年实行企业年金管理,当年计提了年金, 并且得到人社部门的备案批复。但由于时间紧张,未及时支付托管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的企业年金没有实际支付,如果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关的支付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前,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关凭证,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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