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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7]34号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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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4: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7]3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内容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09]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本文第五条失效;
3、依据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第一条失效;
4、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文第七条失效;
5、依据大地税函[2006]12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本文第八条、第九条失效。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500元;从业人员中的特艺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内据实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内据实扣除
  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提供银行存款凭据和有效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予以扣除。
  三、对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抵值易耗品,可一次摊销;超过1,000元的,应分期摊销。
  四、购置税控收款机,按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年限为5年。
  五、[条款失效]一次性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修理费支出,可按12个月分摊,分摊期可跨年度。
  最新规定—大地税函[2009]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六、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如环保、检疫、卫生、治安、城建、消防等,有合法凭证的,可予以据实扣除。
  七、[条款失效]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认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个体户,需购置的测试食品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应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规定予以扣除。
  八、[条款失效]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当年核销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九、[条款失效]对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应由个体户提供司法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上报市局备案,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十、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十一、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但对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五年内不得改变。
  十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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