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一、[条款失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500元;从业人员中的特艺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内据实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内据实扣除 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提供银行存款凭据和有效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予以扣除。 三、对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抵值易耗品,可一次摊销;超过1,000元的,应分期摊销。 四、购置税控收款机,按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年限为5年。 五、[条款失效]一次性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修理费支出,可按12个月分摊,分摊期可跨年度。 六、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如环保、检疫、卫生、治安、城建、消防等,有合法凭证的,可予以据实扣除。 七、[条款失效]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认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个体户,需购置的测试食品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应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规定予以扣除。 八、[条款失效]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当年核销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九、[条款失效]对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应由个体户提供司法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上报市局备案,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十、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十一、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但对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五年内不得改变。 十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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