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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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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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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07: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193056&idx=2&sn=3db35a18e9e98a1a13be03481e2096e2&chksm=802963b3b75eeaa5b886654e56c5a1c3b02a5017621cc714859e7afaaa18f5275953aa3992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6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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