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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致敬最可爱的人:这份税收礼包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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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27 0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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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政策 | 致敬最可爱的人:这份税收礼包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76331&idx=3&sn=522399384bb07ba13fd38715f672f4a3&chksm=8380e950b4f76046504d5f03ed91f9807b1f30b374770b9b7145f7362a91999c6c8089e99a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6
二维码:
-
近期热映的电影《长津湖》向我们展示了71年前那一场震撼人心的长津湖战役,生动诠释了中国人民志愿军钢铁般的意志和一往无前的战斗精神,又燃又爆,引发全民共情。
为进一步保障和支持退役士兵顺利创业就业,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致敬最可爱的人!
0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宁波按最高幅度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
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10号)
0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宁波按最高幅度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
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10号)
03
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来源:宁海税务
编辑:周承颖、王庙卓
一审:卢小龙 二审:林永飞
三审:邵平 四审:曹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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