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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税务一周咨询热点(2021年10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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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01: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榆林税务一周咨询热点(2021年10月第2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56313&idx=3&sn=685b9e48326f0d660d08e5a2bfde2484&chksm=82c2d921b5b550377e1bb4651c3c889fe563142690a91315ed19d4719aaba6735ccaa7b621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6
二维码: -

1.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如何处理?其投资企业能否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自身的投资损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4.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陕西省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途径?

答:微信搜索“榆林税务”公众号-“社保缴费”输入身份信息--点击查询,输入年度2022,完成缴费。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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