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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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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2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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