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93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577|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6号 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4 1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410/t2846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2002]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6号 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稽[2002]16号

状态:全文废止

   
  闸北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闸发[2002]3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至于应否征税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87号)中第五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凡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外省市在沪机构将原单位房屋出售给个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