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0
  • Tax100会员 33297
查看: 274|回复: 0

秒懂税务|“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1-10-26 23: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荆州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k2MTQ2Nw==&mid=2651137875&idx=4&sn=88367697de6d3181b77623c57c381175&chksm=842eb687b3593f91da70a0cb718b39f0fcd7ec6f84676a8041592e6038a6a663ccf54af3421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5
二维码: -
办好惠民实事
解决群众问题
根据网友留言和
12366热线咨询情况
我们对纳税人关注的疑难涉税问题
进行了梳理解答
让您秒懂税务
来,一起看看吧




“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635_163526251092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