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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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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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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2: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七台河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DA5ODU0NQ==&mid=2247493388&idx=4&sn=9baa2ba7745d79055539af9a6a0c251d&chksm=ebbf0492dcc88d84ea9ac465e8b837d367d3b5eca01e766e57176212abe9bf902cb7f0f640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5
二维码: -
Q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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