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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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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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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2: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9565&idx=1&sn=b595abc98f7f8d4e54d651baffcf904c&chksm=f06a3323c71dba3510b35f3e8fee5ab313444ea57479d9b0747e8735f5887e20d7ce2a5ad3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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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支出,准予扣除。

2.员工死亡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某员工死亡,我公司支付了死亡人员的家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属于其他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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