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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05: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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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收藏 |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04418&idx=1&sn=8b8f35af81ad359b327c542e062f239a&chksm=fd962880cae1a19659335eaea9e317b0a5bc0e605391e661b34d5ba4008673d1432c8c7fc2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5
二维码: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引起广泛关注。今天,税小宣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大学生创新创业可以享受的减税降费政策具体是如何享受的吧!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5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适用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本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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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郎溪县税务局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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