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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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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7]40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7]4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7-11-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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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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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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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7]403号
全文有效
2007-11-12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的请示》(平地税税政一〔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取得的工程施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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