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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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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7]489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7]48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12-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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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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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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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489号
全文有效
2007-1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目前我市范围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单位具体名单通知如下(如有变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另行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四、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华油北京服务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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