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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覆盖!江苏所有设区市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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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25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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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热点】全覆盖!江苏所有设区市已实现!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10110&idx=4&sn=d0ae061c2ddf10842d163e51eb82f8cd&chksm=bd5324458a24ad53ccd5d82279f840b1d8f83726904a8c5fc11ae6b0728c288b2823ba55f9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1
二维码:
-
10月20日,记者从江苏省医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江苏所有设区市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同时,32个省级“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高质量建成。
《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和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也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持续推动医保便民、利民、惠民。
图/视觉中国
全覆盖!
所有设区市省内异地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
聚焦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定点零售药店刷卡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江苏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异地联网购药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坚持省市联动、统一规范、合力攻坚,扎实做好药店评估择优、平台改造对接、系统联调测试等各项重点任务。截至10月18日,江苏全省所有设区市均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累计开通省内异地购药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1599家,异地购药直接结算4148人次,结算金额68.03万元。
同时,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功能,通过江苏医保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途径,实现异地就医“不见面”备案与异地购药直接结算开通无缝衔接,参保人员只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同步开通药店异地购药直接结算。对已开通异地购药直接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参保人可随时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更便利!
打造 “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
省医保局下拨960万元省级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各示范点建设保障。各地医保部门也同步培育116个市级示范点,并先后配套了2000余万元用于示范点软硬件升级改造。截至9月30日,32个省级“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已累计服务各类基层参保群众达6.689万人次,基本实现了医保“小事不出镇、群众‘零跑腿’”。
据了解,各示范点服务场所面积均不少于150平方米,设置引导咨询区、自助服务区、叫号等候区、柜台受理服务区、母婴室等7类功能区域,各类办公用品、便民服务设施一应俱全,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
同时,医保服务更便民高效, “即时办”医保事项平均办理时长不超过10分钟。办理渠道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医保服务不停歇、不打烊。并针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开辟帮办代办、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多元服务。
打破壁垒 !
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江苏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核心,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五项政策,即打破参保壁垒促进参保、降低缴费负担吸引参保、顺畅转换渠道鼓励居民转保、压实用人单位责任依法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便捷参保。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新增“新业态从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及“非本设区市户籍,但持有本设区市居住证的居民以及在设区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参保范围。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参加职工医保,不再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捆绑,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同时降低缴费负担,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统一缴费基数,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明确在各设区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明确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对各设区市现行政策进行规范统一。特别是对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到不超过3个月,大大缩短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到待遇享受的时间。
此外,顺畅转换渠道,鼓励劳动年龄段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更有保障!
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有关待遇享受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的待遇享受政策,江苏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通知》规范了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明确
对无中断缴费情形的
,在新就业地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防止出现新就业地因“当月参保、下月享受待遇”的规定造成待遇空档。
对有中断情形的
,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同时,规范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实行缴费年限互认。
来源:江苏新闻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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