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函[2008]38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函[2008]3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8-03-0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8]3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8]38号
全文有效
2008.3.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业[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联合立项合作建房后分别各自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对于其上述两公司营业税适用政策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