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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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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5: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方便其进行债券投资,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现就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债券逆回购交易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统计报表。
三、债券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属地原则,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交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辖区内债券结算代理人代理开户、代理债券结算及债券托管、交易等有关情况,加强对辖区内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从200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将于每年的1月下旬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债券网和中国货币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人的代理丙类账户开户数、代理丙类账户债券托管量、代理丙类账户债券结算量和代理结算笔数等指标。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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