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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企业纳税人,快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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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25 13: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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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企业纳税人,快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13343&idx=4&sn=faccad2cb59cb6bbb54289ba9e691acf&chksm=fe6f8e9dc918078baa4ab6662481dd8429ab6a8ca22a830ad7562f312d868957fcc5af9bce0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2
二维码:
-
0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公告),新政策有何变化?
答:文件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在2021年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增设了2021版研发费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
02
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办理?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在2021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03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将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需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04
研发费用归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编制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05
“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有哪些变化?
答:(1)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2)“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06
制造业企业在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7
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08
我们公司第三季度还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出现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09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在以后年度,如无特殊规定,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10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11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行业的如何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2
我公司2021年度既从事装备制造,也有其他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如果2021年你公司从事装备制造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从事装备制造取得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13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答:(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4
研发活动失败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5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另外,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6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简便操作,对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17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8
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委托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19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0
委托研发的受托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1
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编辑设计:儋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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