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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3]3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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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8/t28456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3]3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3]3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培训推广工作准备
经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4.6万户(其中: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约6000户)中,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10.6万户,由于“非典”原因,尚余3.4万户企业没有按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目前,为了防范“非典”,大规模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培训已基本停止。下一阶段,随着“防非”工作逐步趋向常态管理,各分局近期要重点落实三项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恢复培训推广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旦本市“防非”工作转入常规管理后,各分局要迅速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立即全面开展正常培训和推广工作;二是对新增的由千元版升级为万元版的企业以及新办的核定为使用万元版的企业,各分局可按以企业自学为主的方法继续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推广;三是试行“一机多卡”的有关分局,要抓紧落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以实行。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发票清缴环节工作管理
根据沪国税稽[2003]23号文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取消。各税务机关应按沪国税征[1999]35号文要求,逐户确定、逐户落实。务必于5月31日前,及时、认真做好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登记等工作。在清缴工作中要责任明确、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内外勾结等恶性案件发生。市局将于6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分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缴工作进行抽查、复核。清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属清理专用发票范围的企业,应携带尚未使用完毕的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缴销。
(二)主管税务所应根据《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上所列的发票号码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一并剪下后按顺序粘贴在《登记表》上,在缴销人当面对印有监制章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截角销毁,并在《登记表》上签上二人以上监交人姓名,加盖所戳后,一份退缴销企业,把截角、剪号的整本和用剩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三份“登记表”(包括粘贴代码、发票号码的一份)装袋交征(稽)管科。
(三)征(稽)管科在收到主管税务所交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先对发票的真伪作鉴定,再对“登记表”上粘贴的代码、发票号码和内部清单进行复点。确认无误后,在一式三份的“登记表”上签上二名以上的监销人的姓名,并加盖征(稽)管科章。一份(粘贴号码的 “登记表”)留征(稽)管科归档;一份留发票管理部门作为输入发票管理系统和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作销毁记录的依据,同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填写发票名称、代码、起讫号码、份数、二名监销人姓名、销毁方式、再加盖印章;一份由主管税务所按清理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税务所留存备查。征(稽)管科在清理中发现问题或不符要求的,应即通知主管税务所告知企业收回“登记表”,进行重新清理。
三、加强发票发售工作管理
(一)从6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只发售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申领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对实体型企业按验旧供新办法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实行收旧供新办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同时,从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售的专用发票左上方发票代码上加盖“限本市内使用”戳记(附件1)章。戳记章由各税务分局按市局确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使用。
(三)严格限量供应制度,原则上每次发售一本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强抵扣凭证审核管理
(一)除对实体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申报抵扣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予以收缴,并集中存放保管,以备核查。
(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沪税稽[1994]33号文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附件2)要求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凭证的审核,根据《通知》的精神,对有下列情况的应先协查比对,核对无误后再予以抵扣:
1、企业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的,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2、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3、对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4、税务机关认为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五、加强代开发票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不得开具跨本市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具的,应按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开票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销售合同、进货凭证、进货款项支付凭证、库存商品明细账等有关书证,能够证明其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发现有嫌疑的,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应由纳税人补充说明开票理由或补报有关资料。
3、各税务分局应指定专人为企业代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审核、开票、复核岗位职责,并制订具体的操作程序,对每一份开出的发票,应当有审核人、开票人、复核人的相关记录。
4、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销货单位栏戳记外,必须同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收款凭证等可按现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协查工作程序管理
(一)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管理。特别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应严格按规定加强对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二)主管税务所在审核纳税申报资料时,要加强对企业抵扣凭证的检查,按规定对有异常情况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填写《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账》报分局稽查(管)科,并在3日内通过手工录入协查系统并发往开票地税务机关协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结果后,在5日内通知受票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发票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及时将协查结论回复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已证实是虚开代开发票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协查中,发现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
七、加强税务稽查处罚工作
各税务分局应当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加大税务稽查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利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从重处罚,对偷骗税额处以二倍以上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附件:1、戳记章式样(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略)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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