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10月23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虽然目前房地产税具体试点的地方和试点方案还不得而知,但是从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第一条中可以看到很多未来征税的信息。
一、决定第一条原则性规定了未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决定第一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征税对象: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解读:从以上决定内容可以看出,未来房地产税试点新方案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城市居住用房地产。这也很好理解,农村土地上的住房和城市非居住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不是未来房地产税的考虑对象,这些也不是当前房地产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解读:城市居住用房目前持有的物权证主要包括两类权利:一是居住用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二是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目前房产证上这两类权利是合并在一起的,因此可以理解未来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城市居住用房房地产证的持有人,其中比较明确的是城市商品住房业主是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了,那么其他复杂类型的住房如公产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呢?根据决定原则,未来房地产税纳税人应该以城市居住用房房产证持有者为依据,没有产权证的住户大概率不是纳税人,但这里面还涉及大量具体细节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通过对纳税人的定义,可以看到目前在征税立法层级已经解决或克服了长期影响房地产税出台的理论问题,例如无土地所有权,或已缴土地出让金,在法理上是否可以再征房地产税等问题。这样也将体现在未来具体试点方案当中。
二、决定第三条介绍房地产税立法原则: 决定第三条,“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试点方案应该不会有冲击力太大的措施,会防止房地产税试点城市房价大起大落,主要是防止大跌,例如不会设置惩罚性高税率,会设置恰当足够的扣除面积等,最主要的要看试点城市,通常认为一线城市或部分二线城市为主,很可能考虑在房地产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