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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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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9/t28453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3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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