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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缴税帐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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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缴税帐户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缴税帐户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0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根据总局及市局关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虽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国地税任意方办理银行帐户的登记变更等涉税事项,但由于受到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目前仍无法实施上述信息即时传递以及国税新上线征管信息系统设置规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纳税人在我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因无纳税人缴税帐号造成无法正常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情况,鉴于此,我局特告知纳税人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凡未在我局办理缴税帐户登记或变更帐户的企业,请及时携帐户印鉴原件、复印件及企业公章到我局第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凡未在我局办理办理其他银行帐户登记或变更帐户的企业,请及时携帐户印鉴原件、复印件及企业公章到我局第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三、在7月至10月征期结束前,凡遇缴税帐户缺失的企业,我局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纳税,采用即时办理的方法为企业进行缴税帐户的登记和变更,但须企业提供已在地税局办理的银行帐户登记变更证明或本企业开户行帐户复印件(如无法现场提供,传真件也可)。
  四、自10月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对仍未及时办理银行帐户登记或变更的企业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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