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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补差相关工作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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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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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03: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水税务
标题: 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补差相关工作的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4Mzk1Mw==&mid=2650267467&idx=6&sn=9402d7dadd131285559ff8d4ff4dd3e2&chksm=883da195bf4a2883a1821a3708d18719783cd008226a4311e3c3af8a57990521890bf12313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2
二维码: -
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补差相关工作的提醒

尊敬的缴费人:
  浙江省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已正式公布(2021年最低月缴费基数3957元、最高月缴费基数19783元),根据《关于2021年度丽水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的公告》,现就丽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补差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用人单位
01
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须补差2021年1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
02
请各用人单位于10月27日前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新基数及相关补差金额(具体操作详见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公告专栏)。
03
11月申报10月属期各项社会保险费时须按时足额缴纳。补差金额将于11月申报期以补缴数据形式发送税务,请用人单位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正常申报10月属期社保费并导入后,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特殊推送)菜单完成补差金额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
01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延缴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休职工)须补差2021年1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和个人缴纳部分。
02
灵活就业人员全省统一在11月(属期)生成1至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差金额,定期批量扣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保证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咨询电话
0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相关问题咨询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启用相关问题咨询丽水市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12345。
02
电子税务局缴费申报相关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12366或2112366。
相关公告及操作手册请查询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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