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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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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904/t28454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9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43号

状态: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一次软件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件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件推广工作。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件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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