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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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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8]220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8]2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9-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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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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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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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220号
全文有效
2008-9-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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