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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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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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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1: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兰察布税务
标题: 税收违法“黑名单”你了解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TczNjMzNQ==&mid=2247511519&idx=1&sn=79ec4715185fc06bff95d2683653c193&chksm=e8bcc73fdfcb4e29b3fdf865cc832a1cd3277abe01495564fd8c6792c369823b49bcad506c3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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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
你了解吗?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约束偷逃税的一把“利剑”,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到底会遇到怎样的麻烦? 由34个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究竟有多厉害?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会有什么后果?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说了那么多,到底什么才是税收违法“黑名单”?怎么才能不被列入“黑名单”呢?别急,由我来慢慢来解答。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列入“黑名单”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税收违法“黑名单”惩戒期限有多久?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还能改过自新吗?

可以,税务总局专门设置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但是有条件限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4号公告明确告知了九项需要录入税收“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的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分别为被判定偷税100万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万以上,文件规定针对走逃及其他情形也可部分适用信用修复。
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看到这里,大家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了解了吗?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宣传“黑名单”不是目的,呼吁企业合法经营才是本意。因为诚信守法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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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乌兰察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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