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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9]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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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营[2009]3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9]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营[2009]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营[2009]35号
  全文有效
  2009-01-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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