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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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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9]3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9]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1-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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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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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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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营[2009]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营[2009]35号
全文有效
2009-01-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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