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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5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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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9/t28468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5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5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52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本市为31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
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第9、10位按发票的版本、限额(机打方式)、联次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11、12位为发票批次(具体批次的核定详见附件二)。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根据这次转发的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规定,普通发票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目前本市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市局负责制订全市普通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规则;委托市票据管理中心管理全市普通统一发票的印制,确保全市普通统一发票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二)各税务分局按照市局的编码规则及核定批次,安排批印冠名发票,并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批印情况送交市票据管理中心。
(三)各税务分局自接到本通知起应严格控制批印冠名发票的数量,以防止浪费。
(四)各税务发票定点印刷厂应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及时配置发票号码机或喷码设备,保证本市普通统一发票的规范印制。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普通发票1—10位编码表
2.普通发票第11、12位编码使用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普通发票第11、12位编码使用说明
2004年普通发票1—10位编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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