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地税地(2009)30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地税地(2009)30号
全文有效
2009.03.18
各科、室、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京地税地〔2008〕92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09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石景山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项目纳税登记管理
第一条各地区税务所负责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纳税登记管理。
第二条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项目纳税登记手续。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纳税登记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 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二、 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三、 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
四、 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五、 税务登记证
六、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
第四条各地区税务所负责受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纳税登记,同时将企业报送的项目纳税登记资料复印件报税政管理二科。
第五条各地区税务所负责将项目纳税登记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税政管理二科对电子台帐录入工作进行复核。
第六条各地区税务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信息管理工作,对管辖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对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应责令其及时进行登记。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的管理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方式,各地区税务所具体负责。
第八条对于从事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开发项目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纳税人应汇总上一季度转让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收入,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所。(上季度未实现预销售收入的应到主管税务所进行零申报)
第九条各地区税务所应认真审核《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留存归档。
第十条各地区税务所应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税源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税政管理二科对信息录入工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征期结束后各地区税务所应将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归集整理,并于征期结束后五日内将申报表复印件报送税政管理二科备案。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区税务所应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掌握房地产项目销售进度情况,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及时告知纳税人实施清算。
第十四条各地区税务所应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时准确的录入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
第四章 稽查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根据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稽查部门应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税政管理二科应作好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将清算办法中规定应移送稽查部门的清算项目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稽查部门应对清算项目实施稽查,并将稽查结果以文字方式反馈税政管理二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相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3.土地增值税电子台帐http://192.8.1.246:2008/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