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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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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501/t28468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5]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各单位在2005年1月1日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不带84位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带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替换。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一般为万元,但纳税人确实需要开具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比照行政许可项目《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办理。
三、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由各单位通过“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自行生成。代码规则为:前八位为代开税务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如:黄浦区税务局为“31010100”,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和“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为税务所号,第十三位至第十四位按开票机序号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
四、各单位必须在金税稽核系统中,以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建立一般纳税人档案,确保数据采集、比对的完整。
五、各单位必须加强辅导,要求纳税人收到由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通过后,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第6项13、14、15、16、17、18栏填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要求,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三、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五、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要设置审核监控岗位专门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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