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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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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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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新疆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A2MjczOQ==&mid=2247555753&idx=4&sn=c89423bdb5a268e5faf3db59bda9e61c&chksm=fb70f095cc077983e42b4554b8371d6f3df2d583032aa022603ddf61df61a08f5b1d6f9304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0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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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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