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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城市维护建设税系列(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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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06: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城市维护建设税系列(二)征收管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82008&idx=3&sn=10eb348cd84dde8e2383b33ae38267c1&chksm=bd54b9bc8a2330aa9b3d988f27c2f3f94cf6be3dfc023e232f4142a61e0bdea6a072c337d0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9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为明确政策和征管要求,财税部门出台了有关计税依据、征管事项、优惠政策三个公告,我们也将会对此三个公告做出系列解读。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征收管理有关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应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纳税人因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己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ND
来源:安徽税务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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