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6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659|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4 14: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504/t28469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2005]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5]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项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