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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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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09]1000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9]10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5-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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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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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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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10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100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7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组合同(协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报送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重组类型界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类);
2、重组完成时间;
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
4、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
5、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
6、经济业务的作价;
7、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件;
8、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
9、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
10、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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