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东地税税政一[2009]67号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地税税政一[2009]67号
全文有效
2009.08.27
各科(室)、所、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由我局第一税务所负责办理单位扣缴义务人的变更税务登记,在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第一税务所负责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在“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
二、根据《操作规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由我局第五税务所负责办理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自然人登记。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字。在办理完自然人登记后,第五税务所依据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上签订的金额直接负责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三、根据《操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相关税务所在审核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加盖所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1份。
四、根据《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税务所如有发生源泉扣缴事项的,于季度终了20日内将《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电子版报送税政管理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