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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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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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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3234&idx=4&sn=df058fb2b47db2ed119238a7abad092e&chksm=88bf3779bfc8be6fe2fcbe7e66ecda813c1eb43d7bab75d1bce0077e466e2546f44fb86f1d7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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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坐席小妹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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