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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发【2021】14号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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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09: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wj/ldgx/202110/t20211011_70835688.html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黔人社发【2021】14号
文件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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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19 09: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专款专用的举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从制度层面强化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1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明确要制定我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7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围绕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我省出台的《暂行办法》,把制度落到了具体操作的实处。


        二、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三、如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由总包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第一步: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可按照本文第八条查询。

        第二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第三步:根据各商业银行专用账户开立流程,提交相关资料,由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出具开户证明。

        另外,总包单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不超过20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四、分账管理如何实施?

        分账管理是指总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全部划拨至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未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专用账户的企业,将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查处。

我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基准作出精细化规定,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其中,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其他项目不低于15%。


        五、如何确保工资直接从总包单位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全流程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首先,我省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缩短工资支付流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降低欠薪风险。

其次,我省明确要求总包单位要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推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综合服务平台共享数据。

        最后,综合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在职人员信息、考勤信息、银行回传工资代发信息等,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监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跟进调查,确保人员、考勤、工资支付相对应。


        六、新的《暂行办法》会不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新的《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工程项目数较多的企业,还可以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同时,明确要求各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专用账户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新的《暂行办法》还明确,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开户银行应免除新工资卡的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等,最大限度的减轻农民工负担。


        七、未落实专用账户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我省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专用账户的法律监督责任,其中: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落实各项制度都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和处罚等决定的,及时转送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办理。


         八、企业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承办专用账户开户业务的银行名单、工作流程和服务水平?

        开户银行名单、工作流程、服务水平等可通过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查询(http://www.gzldy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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