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6
  • Tax100会员 32618
查看: 51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4 14: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4/t28474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2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