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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顺地税税政一[2009]256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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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一[2009]256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lt;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gt;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一[2009]256号
  全文有效
  2009.10.30
  各科、室、所、稽查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税务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尤其要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备案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确保政策准确执行到位。
  二、各税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扣缴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及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办理扣缴税款清算的制度。
  三、各税务所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各税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企业报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备案资料及申报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企业报送的资料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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