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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1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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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4/t28474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6]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1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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