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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城市维护建设税系列(一)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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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2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城市维护建设税系列(一)计税依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23791&idx=1&sn=50e159083e7f26d9b4dfa8735aca3acc&chksm=80a1ecb9b7d665af2ca0178eab8b7c0b6070e0d0730a8fdfd3460c466a81b81ca2b799a9f93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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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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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为明确政策和征管要求,财税部门出台了有关计税依据、征管事项、优惠政策三个公告,我们也将会对此三个公告做出系列解读。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之计税依据有关内容~






(点击观看了解详情)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来源:淮南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财产和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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