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9]2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9]28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23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2362号
2009年11月9日
市地税局:
贵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7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销售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38)工本费标准为每本2.5元(50份)。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改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