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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3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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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8/t2847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6]3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3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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